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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与评审
1、 每年9月3 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部,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系部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系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资助中心。
3、资助中心对各系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资助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将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5、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6、各系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出现问题,要追究系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011-06-07 16:08:00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与评审
1、 每年9月3 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部,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系部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系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资助中心。
3、资助中心对各系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资助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将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5、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6、各系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出现问题,要追究系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