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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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高职(专科) 省重点 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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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011-06-07 16:09:00      分享至: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推出的资助全日制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社会对高等教育事业和青年一代的重视和关心。该政策的出台对支持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我院积极、稳妥、规范、有效的开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河南省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代理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河南分行,借款人指在我校就读的计划内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成立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

2.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

3.对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挂靠学生处。学贷中心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学贷中心的主要职责: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学贷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院)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贷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贷中心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原则上全校性的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形式的、不同范围的宣传活动每学期不少于四次,为借款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每学期不少于三期。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就业教育的全过程,以增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 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加金融知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为我院经济困难的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且前一学期考试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两门,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得超过五门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在校期间无大吃大喝、佩戴金银首饰、购置名贵服装、使用奢侈消费品等现象。

7)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8)符合提供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决定。学生每笔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申请贷款学生应填写《永城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3、各(院)系根据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初步确定申请贷款学生;经公示后,将初审名单报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4、各()系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证、身份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贷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5、各系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贷中心审批。

6、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定与贷款的发放

第十二条 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报学贷中心。

第十三条 学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后上报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学贷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有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1(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正常学制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我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教贷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中心提醒、通知学生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足额存入个人贷款账户,并同时通知代理银行进行代扣。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规定将风险补偿金足额列入我校年度预算。

在每年1030日前,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教贷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学贷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贷中心审查同意后报教贷中心,由教贷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教贷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校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任何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提前还款。

第二十二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

第二十三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通知学贷中心,由学贷中心对学生还本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 学贷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学贷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须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院)系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贷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八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学贷中心、相关(院)系将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情况将纳入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离校后的管理措施:

1、专人定期电话联系,并公布跟踪结果;

2、重点家访和通报就业单位;

3、利用寒、暑假期组织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全面走访毕业的贷款学生。

第三十条 及时完成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九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约学生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学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三条 学贷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贷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教贷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1、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单独考核原则,独立与本校的其他考核之外,不相互交叉,覆盖;

2、(院)系于学贷中心相结合原则;

3、工作业绩与部门,个人挂钩原则;

4、奖励与惩戒对等原则。

第三十六条 考核对象包括学贷中心和(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以学贷中心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记录等)考核、工作结果(与毕业借款学生保持联系率,贷款违约率)考核等内容,教贷中心考核结果(考核得分与排名等)。

第三十八条 考核程序:由(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和学贷中心分别作出工作总结,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结合河南省教贷中心的通报、评价、检查结果做出评判,考核结果最终经学校领导审定。

第三十九条 奖惩措施主要包括:

1、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2、惩戒,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可以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责成作出检讨,扣发工资等,对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失职行为,视其情节,可以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第十二章 附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发银行河南分行、省教贷中心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贷中心负责解释。

永城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011-06-07 16:09:00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推出的资助全日制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社会对高等教育事业和青年一代的重视和关心。该政策的出台对支持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我院积极、稳妥、规范、有效的开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河南省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代理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河南分行,借款人指在我校就读的计划内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成立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

2.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

3.对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挂靠学生处。学贷中心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学贷中心的主要职责: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学贷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院)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贷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贷中心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原则上全校性的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形式的、不同范围的宣传活动每学期不少于四次,为借款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每学期不少于三期。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就业教育的全过程,以增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 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加金融知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为我院经济困难的专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且前一学期考试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两门,累计不及格课程不得超过五门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在校期间无大吃大喝、佩戴金银首饰、购置名贵服装、使用奢侈消费品等现象。

7)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8)符合提供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决定。学生每笔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个人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申请贷款学生应填写《永城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3、各(院)系根据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初步确定申请贷款学生;经公示后,将初审名单报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4、各()系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证、身份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贷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5、各系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贷中心审批。

6、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定与贷款的发放

第十二条 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报学贷中心。

第十三条 学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后上报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学贷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有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1(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正常学制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我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教贷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中心提醒、通知学生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足额存入个人贷款账户,并同时通知代理银行进行代扣。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规定将风险补偿金足额列入我校年度预算。

在每年1030日前,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教贷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学贷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贷中心审查同意后报教贷中心,由教贷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教贷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校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任何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提前还款。

第二十二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

第二十三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通知学贷中心,由学贷中心对学生还本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 学贷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学贷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须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院)系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贷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八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学贷中心、相关(院)系将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情况将纳入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离校后的管理措施:

1、专人定期电话联系,并公布跟踪结果;

2、重点家访和通报就业单位;

3、利用寒、暑假期组织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全面走访毕业的贷款学生。

第三十条 及时完成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九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约学生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学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三十三条 学贷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贷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教贷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1、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单独考核原则,独立与本校的其他考核之外,不相互交叉,覆盖;

2、(院)系于学贷中心相结合原则;

3、工作业绩与部门,个人挂钩原则;

4、奖励与惩戒对等原则。

第三十六条 考核对象包括学贷中心和(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以学贷中心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记录等)考核、工作结果(与毕业借款学生保持联系率,贷款违约率)考核等内容,教贷中心考核结果(考核得分与排名等)。

第三十八条 考核程序:由(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和学贷中心分别作出工作总结,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结合河南省教贷中心的通报、评价、检查结果做出评判,考核结果最终经学校领导审定。

第三十九条 奖惩措施主要包括:

1、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

2、惩戒,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可以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责成作出检讨,扣发工资等,对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失职行为,视其情节,可以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第十二章 附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发银行河南分行、省教贷中心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