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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1-06-07 16:10:00      分享至:

为提高我院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劳动观点,解决部分学生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俭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意义 勤工助学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劳动观念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解决部分特困生生活困难,培养社会主义素质人才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作用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有利于学生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养成珍惜劳动成果和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良好行为和作用,勤工助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学生经济上的困难,从而使这些学生能够较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任务 勤工助学活动是一项于国家、于社会、于学校、于学生都有利的活动,学院各部门应当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勤工助学分为智力型和体力型。智力型是将学生所学知识直接服务于社会。体力型是包括除公益劳动、义务劳动以外的各种有偿劳动,是一种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活动开展前组织者应向学生讲解勤工助学的目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教育学生从更多地锻炼自己、提高自己这方面思考问题,积极参加这项活动。

    第六条 要处理好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的关系,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在课余和假期,不得旷课。

    第七条 要处理好勤工助学和“赚钱”的关系,应提倡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但不能以“赚钱”作为勤工俭学追求的目标,还应积极组织和提倡学生参加无报酬的公益劳动。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公开地、有领导地进行,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应在系部、学生处管理机构登记并接受管理。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一学期内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补考,则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先向所在系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批准方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没有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到校内外进行经商活动,一经发现除收缴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不准进行陪酒、陪舞、陪游等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所得的费用,应用于学生团体活动,不能归学生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学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和学校联系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校的教学和正常的校园秩序,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勤工助学环境。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1-06-07 16:10:00

为提高我院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劳动观点,解决部分学生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俭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意义 勤工助学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劳动观念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解决部分特困生生活困难,培养社会主义素质人才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作用 通过勤工助学活动,有利于学生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养成珍惜劳动成果和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良好行为和作用,勤工助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学生经济上的困难,从而使这些学生能够较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任务 勤工助学活动是一项于国家、于社会、于学校、于学生都有利的活动,学院各部门应当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勤工助学分为智力型和体力型。智力型是将学生所学知识直接服务于社会。体力型是包括除公益劳动、义务劳动以外的各种有偿劳动,是一种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活动开展前组织者应向学生讲解勤工助学的目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教育学生从更多地锻炼自己、提高自己这方面思考问题,积极参加这项活动。

    第六条 要处理好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的关系,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在课余和假期,不得旷课。

    第七条 要处理好勤工助学和“赚钱”的关系,应提倡资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但不能以“赚钱”作为勤工俭学追求的目标,还应积极组织和提倡学生参加无报酬的公益劳动。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公开地、有领导地进行,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应在系部、学生处管理机构登记并接受管理。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一学期内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补考,则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先向所在系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批准方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没有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到校内外进行经商活动,一经发现除收缴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不准进行陪酒、陪舞、陪游等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所得的费用,应用于学生团体活动,不能归学生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学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和学校联系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校的教学和正常的校园秩序,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勤工助学环境。